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
行政处罚决定书
(滁南)应急罚〔2024〕1号
被处罚单位: 滁州恒飞服饰有限公司
地址: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滁宁东路**号
邮政编码: 239050 法定代表人:熊 * 职务: 总经理 联系电话:1386581****
违法事实及证据: 违法事实:未按照规定配备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。证据:现场照片2张、执法文书3份。
以上事实违反了 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》(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)第十三条的规定,依据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》(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)第十九条第(二)项 、《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(2020版)》 的规定,决定给予处壹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处以罚款的,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,账号 20000215673810300000026 ,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南谯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南谯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。
滁州市南谯区应急管理局(印章)
2024年 1月23日
本文书一式两份: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,一份交被处罚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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